【基本案情】
2023年,邓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向好友李某提议一起合作伪造人民币出售牟利,并让李某提供其自建屋作为制假窝点。经李某同意,邓某将伪造假币所需的假币模板和制作工具等运输到李某家中,准备伪造人民币。2023年5月,邓某指导李某按照其掌握的操作工序共同伪造假币,在上述地点共同伪造出面额为100元面值共150万元的假人民币,然后由邓某负责联系买家约定交接地点,再由李某根据邓某的安排驾驶小汽车将该批假人民币送到约定的地点交付给买家(另案处理)。
因该批假货币质量太差,买家拒绝收货。2023年6月,经李某同意,邓某独自在李某家中伪造面额为100元面值共90万元的假人民币,然后驾车送到约定的地点交付给买家(另案处理),买家未向邓某支付货款。2023年7月,邓某、李某在李某家共同伪造假人民币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到已完成正面印刷带冠字号的面额100元面值共201.73万元的疑似人民币20173张、尚未完成单面印刷的假人民币一批以及工具、原材料一批。经鉴定,查获的面值共201.73万元的20173张100元面额人民币均系假币。
【法院裁判】
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李某伪造货并出售,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二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邓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假人民币和工具、原材料,依法均予以没收。近日,信宜法院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服判。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来源:信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