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长期分居两地,感情早已破裂,我要离婚!”
“我帮她还了几十万元的债务,现在她却要起诉离婚,我不同意!”
近日,在信宜法院怀乡人民法庭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庭审现场,夫妻双方互不相让。
阿坚与小美于2018年认识并恋爱,恋爱期间小美提出其背负沉重债务,请求阿坚帮忙偿还债务。善良忠厚的阿坚出于对小美的爱意及对婚姻的向往,便多次大额转账给小美,从恋爱至结婚前转账累计36万元。双方于2022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小美就外出打工,并多次要求阿坚转账给生活费,阿坚又转账累计12万元给小美。
2024年2月,小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信宜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为了帮她还钱,我借遍了所有亲戚朋友,还有支付宝、微信、京东等网上所有的贷款软件,只想着还清她的债务,然后我们俩结婚,将来可以好好生活……”庭审中,阿坚黯然神伤,“我们很少共同生活,我给她的所有转账,她都用于个人还债及花销了,都没有作为家用或者购置共同财产,如果非要离婚,她必须返还我转给她的全部钱!”
“虽然我们没有生育孩子,但我们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了,他的钱就是我的钱,我不同意返还。”在庭审中,小美对阿坚的转账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有权花丈夫的钱。
经查明,阿坚是普通农村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好,多年来全靠自己勤勤恳恳工作,存钱准备成家,婚前向小美累计转账的36万元带有明显的结婚意图,数额较大,相较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过高,与生活中的彩礼性质极度吻合。
“既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应该好聚好散,各自开始新生活。”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同时,承办法官以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抓手,向小美释明,婚前大额转账带有“彩礼”性质,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给付彩礼数额过高的,应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经法官庭上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小美同意返还婚前转账的36万元给阿坚,该起离婚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各自子女组建新家庭的美好祝愿,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数额普遍走高,部分人乘结婚之机套取高额彩礼,背离婚姻的初衷,给婚姻埋下隐患,更有甚者滋生骗婚团伙骗取钱财,不利于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禁止了借婚姻为名索取财物,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条件等予以规范,理解并正确适用上述规定,有助于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形成社会主义新风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来源:信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