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一楼房施工时发生事故,造成1人身亡,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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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林头自建房
“4·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22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林头镇黄*村委会灯*塘村村民廖*彬雇请工人龚*楷拆除二楼楼梯间天面,在拆除过程中,龚*楷掉落到二楼天面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电白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训,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于5月4日成立了由区政府办潘土金同志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林头镇政府等单位领导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林头镇政府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电白林头自建房“4·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在林头镇黄*村委会灯*塘村,屋主廖*彬。廖*彬2010年建成二层自建房,房屋坐西向东(楼梯屋门坐北向南),长12米,宽10.7米,约128平方,混合结构,二层共260平方。由于建成时间过久,二楼楼梯间屋顶漏水,需要改造(把屋面楼板拆除重新浇筑),楼梯屋建筑面积约8平方米。
2023年4月21日,廖*彬经朋友介绍,通过电话联系工人龚*楷,龚*楷当天就来到廖*彬家查看工作现场,当时廖*彬对龚*楷提出施工资质的要求,龚*楷自称已有30多年工作经验,没有提供资质证照。由于工作量不多,且龚*楷本人又自称有多年工作经验,对此,廖*彬也没有过多在意。两人就对施工的报酬进行了口头的商议,最后决定以1600元作为龚*楷施工的全部费用。在此期间及之前,屋主廖*彬没有就楼梯屋面楼板拆除改造向林头镇政府相关部门、黄*村委会报告报备。 (二)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情况
1.廖*彬(屋主),汉族,男,48岁,家住电白区林头镇黄*村委会灯心塘村三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50213****。
2.龚元楷(死者),汉族,男,54岁,未婚,家庭住址:重庆市江*区*家所福*村4组188号,身份证号码:51022519680828****,没有建筑拆除施工的相关资质。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商定的第2天,即2023年4月22日上午7时30分左右,龚*楷一人自带工具来到廖*彬家开始拆除楼梯间天面混凝土楼板,整个工序都是他一人负责。上午11点30分,在天面拆到四分之三的时候,龚*楷突然和一块约80×250厘米的水泥板一起掉到二楼的天面上。在现场的廖*彬第一时间扶起龚*楷并询其伤情,龚*楷说让他躺着休息一下就可以了,见情况危急,廖*彬立即跑下一楼叫其老婆吴*君、邻居廖*基及打电话给他朋友吴*有,叫他们赶紧过来帮忙抢救,三人过来后帮忙将龚*楷抬下一楼。廖*彬于中午11时53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时20分许,电白区中医院急救车赶来到事故现场,并将伤者龚*楷接到区中医院进行救治,由于伤势严重,后转电白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4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龚*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龚*楷死亡后,林头镇政府及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核实,初步了解事故情况、亲属接待、医疗救治等工作,牵头组织廖*彬和死者亲属进行调解协商。2023年5月18日,廖*彬与死者亲属达成调解和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和赔偿工作已经完成,未有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处理及时,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的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工人违章作业。龚*楷(死者)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没有拆除方案,拆除时没有采取加固或稳定安全措施,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失重倒塌。在拆除天面四分之三面积时,龚*楷施工作业站立位置正在随时可能坠落和倒塌的悬空边缘,没有站在稳固的结构和设置脚手架进行施工作业。 2.作业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施工现场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在外面设置脚手架、安全网、防护栏等施工安全设施,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二)间接原因。 1.屋主廖*彬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拆除改造楼梯间天面前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备,未经许可便擅自动工建设,并雇请不具备相应作业资质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廖*彬安全的主体责任未落实,未与施工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施工安全职责,没有督促、教育工人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未能保证足够安全投入,导致施工现场不符合基本的施工安全条件。
2.龚*楷(死者)本身不具备相应建筑拆除施工资质,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3.林头镇黄*村委会农房管控、巡查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实,对辖区内廖*彬拆除改造楼梯间天面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能做到及时排查发现和上报。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电白林头“4·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全区第一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023年3月30日召开全区自建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研究部署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在将1000(含1000)平方以下农(居)民自建房屋建筑施工许可职权事项下放到镇级后,该局制定了相应管理和指导办法和工作指南,并多次到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组织开展了建筑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技能培训。该局基本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二)林头镇人民政府。该镇认真贯彻落实《茂名市电白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该镇定期召开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研判辖区内自建房安全状况,研究部署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检查、巡查,2023年1-5月期间,共检查农村自建房施工工地170次,排查整改隐患3项。该镇基本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三)林头镇黄*村委会。该村委会基本能按照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但该村委会农房管控、巡查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实,对辖区内廖*彬拆除改造楼梯间天面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能做到及时排查发现和上报。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工人龚*楷(死者)本身不具备相应建筑拆除施工资质,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劳动防护用品,违反有关规定冒险违章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廖*彬(屋主)违反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未经报告报备就拆除改造楼梯间天面,并雇请不具备相应作业资质工人施工作业;施工现场不符合基本的施工安全条件,对龚*楷(死者)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林头镇政府依法对廖*彬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其他建议
建议林头镇政府对黄*村支部书记、主任(村网格长)何武进行提醒谈话,对黄*村委会委员邓城(分管农房管控工作)、黄*村委会候任干部叶*仙(分片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4·22”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林头镇政府要认真汲取本起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发生原因和暴露出来问题,进一步落实好网格化管理机制,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巡查,重点检查是否未批先建,现场施工人是否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否签订施工质量安全协议,是否雇请有资质的施工队,是否持证上岗。要突出落实建房农户、施工单位(施工队、工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厉查处自建房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业务指导。区住建局要将农村建筑工匠纳入相关培训计划,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确保取得《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才能从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引导各村建立村级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引导村民找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要督促指导各镇街、各相关单位深刻吸取农村建房施工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该停工整改的立即停工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要把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相结合,通过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教育建房户主、承包人及施工从业人员提高风险辩识能力、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建房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电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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